北京昌平九里山公墓二区官方网站

九里山公墓二区

延绵九里皇陵天造地设佳穴

性价比高亲人尽孝落叶归根

昌平九里山公墓电话

010-61728522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殡葬新闻 >

公益性公墓建设模式的创新方向有哪些

来源:内容整合 阅读量: 发表时间:2022-07-07 10:50:01 作者:小编

  相关事实表明,政府在公益性公墓这一关乎民生福祉事业的投入上严重不足。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明显改善,以及国家对民生事业的高度重视,各地政府正在着力补课。满足群众的“死有所葬”、“逝有所安”,显然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所在。

  因此,在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上,政府部门必须发挥主导和“兜底”作用。那么,又将如何将公益性公墓这篇文章做好,便成为了政府等部门着力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好这一问题,还应多做些创新。

  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在积极兴建公益性公墓的同时,还应多方整合经营性公墓资源以发展公益。据民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归属各级民政系统管理的经营性公墓共有1431家,约占全国经营性公墓总数的50%左右。长期以来,国有经营性公墓在建设用地的获取上占有诸多优势,通过无偿或低成本划拨、转让等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的公墓占有相当比重。但是,这些公墓却并未能很好地承担起应有的社会公益责任。这一点,已招致社会各界广泛诟病。也正是基于此,近些年来在经营性公墓中划分公益性墓区,逐渐为部分地方政府尝试推行,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很多城市的经营性公墓已然能够满足未来一段时期的安葬需求。其中,国有经营性公墓同样占有相当比重。此外,部分城市即使有建设公益性公墓的设想,但因殡葬用地的限制又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在国有经营性公墓中开辟公益性墓区,显然是非常明智的选择。不仅能够节约社会资源,同时也能够迅速提升公益“短板”。在具体操作上,政府部门可将是否建有公益性墓区,作为国有经营性公墓年检的重要考核指标。与此同时,应继续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国有经营性公墓建设公益性墓区的力度,进一步促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公益责任。

  总之,在国有经营性公墓资源充分的地区,通过在公墓中建设公益性墓区的模式,应成为政府为城镇市民提供公益性安葬服务的优选模式。

  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同时注意整合占据经营性公墓资源半壁江山的民营公墓来发展公益。近些年来,政府部门将购买社会服务作为一项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在着力推行,在诸多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在公益性安葬服务方面,政府购买服务也有逐步推行的必要。正所谓“一叶知秋”,这一方式不仅较有品质地满足了当地市民的殡葬需求,同时也有效节约了社会资源,特别是将政府从日常事务中解放出来,可谓优势多多。可以相信,随着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以及城市用地的限制,将会有更多地区采用政府购买殡葬服务的模式,进而使之可能成为城镇公益性安葬服务的另一种重要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中同样值得深化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不是一个新事物,它在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已颇具规模,但在民政领域特别是相对封闭和滞后的殡葬行业,尚属新生事物。所谓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简称3P项目)是指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则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该模式的优势,在于既化解了政府部门因资金或其他能力不足而带来的在公共服务上“鞭长莫及”的困境,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激活了社会闲置资本,实现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模式是较为普遍的。在公益性公墓建设上,这一模式有一定的探索价值。
 

  当然,在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之前,这里有必要明确一个前提。那就是公益性公墓的运营是否应有一定盈利问题。在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上,地方政府的认识还存有不小差异。比如,有省份认为公益性公墓应存有一定利润空间,但有省份却认为绝对不能存有丝毫的盈利成分。正是这种对公益性公墓的认知差异,导致社会资本难以成规模地涉足这一领域。在这一问题上,笔者认为,为了公墓的永续使用和维护考虑,公益性公墓还是应允许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相关支出可以部分出自政府,也可以部分出自民众。这对维持并提升公益性公墓的服务环境和服务质量而言,也是非常有利的。

  从现阶段来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于财政实力不雄厚的地区更加具有优势。比如云南、贵州等边疆省份,由于经济发展落后以及财政经费不足,殡葬设施建设总体上相对滞后。当然,尽管财力有限是制约上述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的瓶颈,但相对丰富的山地资源却是另一优势。政府部门如若以土地供应等优势资源招来社会资本,通过相应政策支持和社会资本共同推动公益性公墓建设,将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相关难题。近年来,云、贵等地也确实在如何引入社会资本上开始做文章,并且在部分市、县的经营性公墓建设上先行试点,效果颇明显。
 

  其实,除了上述政府占主导地位的诸种建设模式之外,由社会公益慈善团体建设及管理的公益性公墓模式也应予提倡。如果社会公益慈善团体能够承担起一部分公益安葬责任,将是对政府职能的一种有益补充。因此,在国家正在大力培育社会组织的时代背景下,各地政府部门应积极培育与催生相关社会慈善组织和慈善力量的增长。假以时日,类似专业社会慈善组织一定会出现。届时,一种全新的公益性公墓建设模式也将应运而生。

  以上,就是笔者在对现有公益性公墓建设模式提出的可予尝试创新的方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想继续破局、走上顺利发展的康庄大道,不仅有赖地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更需要从政策层面廓清相关认识,并提供制度保障。比如,公益性公墓的土地资金保障、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公益性公墓能否微利运营以及政府如何与社会资本合作互动等等,无不需要国家在政策层面予以明晰。否则,公益性公墓建设不仅将继续受到影响,甚至还可能会走向歧途。